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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盟维权顾问
地区:湖北 - 宜昌
《继承法》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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