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2、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5、 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由此可见,村民追讨征地补偿款,有几种手段,包括申请仲裁,发起诉讼等。这里需要注意,这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因此,征地补偿款诉讼时效是两年。村民发起诉讼的,要准备一份诉讼状,里面写清要求支付的补偿款金额,并罗列相关事实和证据,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话,会失去胜诉权。
2020-06-08 11:58: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