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证据收集和诽谤罪有关的材料

辽宁 - 朝阳 名誉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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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 朝阳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0-06-03 18:3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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