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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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当事人只能提起上诉。其实,大家都明白,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笔者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并没有对案件实体性问题进行裁决,而是直接以案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直接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挽回败局的权利和机会。
既然案件已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但问题也出来了,笔者代理的被告一方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包括众多律师在内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在笔者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可以再提,也有
管辖权异议,说明这个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是有疑问在里面的,认为这份法院没有权利审判这个案件,所以就可以在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候,提交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这个规定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法律都是没有改变的。

2020-05-29 23:4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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