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2、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也不构成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抗辩理由。债务的清偿应当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共同所为,或是产生争议前尚未直接用于共同生活,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2020-05-22 20:02: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