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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法务团
地区:广东 - 韶关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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