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2、只要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既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3、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4、就身份而言,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需要同时考虑直接行为者与引起者的身份和故意。
5、如果直接行为者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它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但没有故意时,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如果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实施了符合其它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未遂的,如果是造成想要造成的犯罪结果以外的犯罪后果的,应当按照其他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自己主观上的原因而中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并且没有造成犯罪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免除处罚,因为这不构成犯罪。
2020-05-09 00:36: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