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

广西 - 贵港 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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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强律师

181908021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 成都 咨询解答:28条


对原告所举的第一组证据被告不持异议,应认定为真实客观有效依法予以认定。第二组证据“司法鉴定中心书证审查意见书”合议庭认定该鉴定机构系原被告双方商定法院委托所作,鉴定结论程序合法,结论较为客观真实应予以认定。第三组:医疗费交通费用数额不大在正常支付范围内且有正规票据应视予以认定。
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因原告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020-04-29 12:5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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