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甲与公司乙两个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但是公司乙后来中途不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剩下受到了损失,公司乙是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的与责任的新的合同法与以前的相关法律有哪些区别,做出了哪些改进?合同法对这种事都有哪些规定?

余* 河南 - 信阳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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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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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南京 咨询解答: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20-02-16 15:3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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