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团诉讼,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满后,由 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但对于当事人没有推选或推选不出代表人又如何办呢?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具体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选,经权利人明示 或默认后,即可确定为代表人。对于推选代表人时,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该 代表人可以作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不同意的,法院应通知其另行推选 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认为代表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或者认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时,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表人实施的行 为确实损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该代表人的代理资格,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 对被代表人无效,由提出异议的人重新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
2019-11-29 14:4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