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有三个要旨值得重视:其
一,为了强化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即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立法上明确肯定了防卫行为在手段、工具、强度及其后果等方面适度“超过“侵害行为的合法性,其非法性以“明显超过”为边界;其
二,评价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对象只能是一个,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往一并加以考虑的防卫手段、工具、打击强度及其部位等,现在可以在所不问;其
三,法定的“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标准,应以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评判依据,不能主观臆断。
2019-11-17 14:2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