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背书人把票据转让给背书人,背书人再票据上记载的字样,再后手背书,其责任原背书人是否需要对后手背书人承担责任?是否影响在此之前的票据责任?

李** 江苏 - 泰州 人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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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务团

地区:江苏 - 泰州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019-10-23 16: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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