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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谈判法务
地区:云南 - 普洱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如果在一审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二审中提供的,法院是不予接纳的。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才能逾期提供证据,在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事由消除后的十日内,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的,将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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