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房屋证上的姓名和事实上所有人不一致辞的,买卖做法可否有效,要看买下方可否隶属善意第三人。
1,如果买方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比如男方以不符合市场价的价格(超低价)卖出房等)这房是归女方所有的,而男方私行处置的,该交易无效(不是善意第三人);
2,如果买方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这个房是女方的(正常价买下,房屋证上是男方的姓名,不知道两方已离婚等),那么该交易有有效。
二,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获到不动产的相关限定: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罚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讨;除法律另有限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获到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法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限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托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限定获到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当事人善意获到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限定。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限定:“当事人善意获到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限定。 能够善意获到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质权。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2019-07-14 15:06: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