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拆迁房屋是以房屋赔偿的方式获到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爸妈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人员以房屋赔偿方式共有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由,爸妈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娃儿的姓名,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爸妈的工龄、以夫妻共有财产给钱买下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是在财产分配时,应酌情考虑该房屋来源、共有安置的其他家庭人员享有的寓居权利及享用爸妈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获到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两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予以适当的经济赔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爸妈及其家庭人员共有以房屋赔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有安置人认可,另一方不能够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有安置人,共有安置人的寓居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获到的,这种寓居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商定的时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两方均可承租。”的限定。
2019-07-12 22: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