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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张家界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需要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愿长久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此便会产生租赁时限这一问题,这个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详细限定:租赁时限不得超出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间期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时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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