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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先锋团
地区:山东 - 淄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综上所述,由于张某为杨某提供了全程的技术支持,则对张某以敲诈勒索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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