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方认可续约,应该再次签订协议或增加增加协议。合同到时后,如果两方均认可续约,那应该再次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两方不愿意再次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增加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千万不要以为“两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合同到时后两方并无正式续约,只是两方都自动履行: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继续按原商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照收不误。表面看没什么问题,但两方关系的性质就已经发生变换了。如果无正式的确认,两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时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时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两方均有权任意提议终止租赁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限定“租赁期间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提议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时限为不定期。”
2019-03-29 18:59: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