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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在涉及婚姻关系破灭之时,若子女年仅一岁,原则上应交由其生母亲自抚养。究其原因在于,不满两周岁的儿童往往被社会普遍视为与其母亲之间存在更为紧密、深厚的情感纽带,而且母亲在生理条件方面也更加适宜为婴幼儿提供充足、贴心的照料。除却遇到特殊状况或者经由法院基于有效证据裁定父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发展之外,这一基本原则应当得到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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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继承者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全额支付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税费与债务。换言之,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其遗留财产被继承人予以传承,那么传承者便有义务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对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总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欠款,则传承者有权依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承担超越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然而,若传承者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遗留者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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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的决定取决于伴侣关系是否已无法修复。生育能力本身并非离婚的独立理由,除非它导致了严重的情感冲突和婚姻关系的破裂。如果婚后十年未能生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这可能被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予以考虑。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情况、其他法定离婚理由、协商态度及证据评估,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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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请求需基于婚姻关系实质破裂的事实。单纯因未生育二孩而威胁离婚通常不被视为法定理由,除非涉及家庭暴力等严重情节。若夫妻因生育观念分歧产生矛盾,应寻求调解。如一方坚持离婚且有证据表明婚姻无法挽回,即使起因于生育问题,法院也可能考虑批准。法院裁决时会综合考量双方感情、生活可能性及其他法定情况。离婚批准与否,最终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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