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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王XX与东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王XX,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东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XX。

委托代理人:李燃,安徽XX律师。

原告胡X、王XX诉被告东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原告在本院受理的(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38号案件,即原告东莞XX公司诉被告胡X、王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己基于同一事实提起反诉,本院己依法受理该反诉,并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之受理,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X、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X

书记员  汪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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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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