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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郭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李锦,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

原告杨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委托代理人李锦及被告郭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在雁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由于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已分居达两年,长期的家庭矛盾导致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1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雁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雁江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然没有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郭X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均是事实,其余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原告如果坚持要求离婚,我要求原告偿还我给她孩子上户口的5,200元、我们家帮她出的修公路的人头摊派费520元,过年给原告父母的1,000元、原告到我家我父母给她的2,400元,结婚后我拿的6,000元给原告还账,还有我父母给原告带她的娃儿的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再婚。原告杨X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以证据不足作出(2014)雁江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其后双方仍未能搞好夫妻关系。2015年1月21日,原告杨X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列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解、结婚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其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其间双方仍互无联系及往来,未能搞好夫妻关系,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款项,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生活正当开支,其要求依法不能获得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郭X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X

书记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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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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