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XX,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锦,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X与被告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鲁XX承担。
审 判 长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郑维芳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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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标 的:8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