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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X与被告邱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XX,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锦,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X与被告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鲁XX承担。

审 判 长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郑维芳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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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标      的:8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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