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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田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X,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田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

书 记 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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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标      的:5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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