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X。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查XX,安徽XX律师。
原告丁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丁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亮、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XX诉称:丁XX、徐XX于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徐XX离婚,离婚后要求婚生子丁X由丁XX抚养,徐XX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徐XX辩称:丁XX、徐XX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徐XX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自身缺点。
经审理查明:丁XX、徐XX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丁X。婚后虽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丁XX诉至本院要求与徐XX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丁XX、徐XX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丁XX、徐XX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徐XX不同意离婚,丁XX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丁X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丁XX、徐XX之间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消除隔阂和误解,夫妻仍能够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丁XX与被告徐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王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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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