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安徽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钟华宏
审 判 员 方贝贝
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
书 记 员 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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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