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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安徽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安徽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钟华宏

审 判 员  方贝贝

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

书 记 员  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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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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