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XX,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本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XX,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XX,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许XX,第三人许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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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
标 的:27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