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隗XX。
委托代理人檀X,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隗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 郭XX
审判员 任耀坤
审判员 张华伟
书记员 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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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
标 的:192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