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李XX与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张威,吉林XX律师

被告:田XX,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应翔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猛

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