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张威,吉林XX律师
被告:田XX,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应翔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猛
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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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