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郭XX,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汤XX。
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第三人汤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义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6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孙XX于2014年7月25日以和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4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赵义东
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
书 记 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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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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