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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XX。

负责人钟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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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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