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XX。
负责人钟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邓XX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