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53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霍岩,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库伦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库伦旗扣河子镇烧结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时XX,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XX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库伦旗扣河子镇烧结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通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X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砖款70280元,以上事实有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出具的欠据一枚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故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法院提交13枚票据,证明2007年6月13日、2008年1月25日所出具的两枚收据30000元是偿付的70280元的砖款,应予以扣除。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13枚票据系申请人累计拖欠货款74280元后,为被申请人出具了一枚总欠据,申请人同时将13枚欠据抽回,并在2008年12月31日的欠据注明:“13枚据由赵拿回”,而两枚收据形成时间均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所以30000元包括在该枚欠据里面不符合常理。该证据不能证明30000元已经偿还。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格XX图
书记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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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742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