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X。
委托代理人:路X、黄伟,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潘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陆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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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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