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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安庆市XX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4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丁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该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XX,该中心科长。

第三人: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XX,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第三人:卜XX,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安庆市XX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郑X

书记员  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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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243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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