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汪XX,池州市贵池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X,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与被告吴XX、吴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X负担。
审 判 长 汪江波
人民陪审员 魏春祥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邢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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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