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77岁,住福鼎市XX。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男,64岁,住福鼎市XX。
委托代理人叶怀宝,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65岁,住福州市罗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肖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方XX
人民陪审员 罗XX
书 记 员 林XX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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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