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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与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X(曾用名苏X某),女,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曾用名张X某),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诉被告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张X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居住,已在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移送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X户籍所在地虽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但其已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张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X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XX

书记员  孙 惠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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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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