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XX,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卢XX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部退还原告杨X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梁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