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生于1983年12月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生于1984年5月1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XX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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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郑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