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俊栋,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XX,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XX,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XX诉被告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俊栋、被告乔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乔XX系自由恋爱,2006年5月16日领取结婚证,2008年6月6日生一男,取名乔XX,后因夫妻生活发生矛盾,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乔XX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被告过错赔偿原告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乔XX辩称:原告张XX的所述不属实,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开始自由恋爱,2006年5月16日领取结婚证,2008年6月6日生一男,取名乔XX,现随原告张XX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很好,2014年9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乔XX离家至今,尔后原告张XX因夫妻生活发生矛盾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为本院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结婚登记证、调查笔录、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乔XX从2000年开始自由恋爱,双方了解和生活时间较长,婚姻家庭问题双方应慎重考虑,原告张XX诉称她与被告乔XX因夫妻生活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乔XX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双方要互谅互让。孩子尚未成年,需要父母呵护,二人要教育好子女,为子女做好示范榜样作用,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乔XX离婚。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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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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