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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年*月*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美国。

委托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韦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XX,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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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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