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年*月*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美国。
委托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韦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XX,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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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