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机械开发成套冶金设备修造厂。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男。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XX,男。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鞍钢机械开发成套冶金设备修造厂为与被上诉人常XX,原审被告石XX,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秦长虹
审判员 刘晓强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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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