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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XX、李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滕XX。

委托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

原告张XX。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正松,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滕XX与被告李XX、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X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滕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滕XX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停

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

人民陪审员  宗 瑛

书 记 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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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标      的:35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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