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滕XX。
委托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
原告张XX。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正松,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滕XX与被告李XX、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X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滕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滕XX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停
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
人民陪审员 宗 瑛
书 记 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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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标 的:35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