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XX,男。
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谯XX,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被告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X,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汪毅,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诉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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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