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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XX与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部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XX,男。

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谯XX,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被告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X,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汪毅,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诉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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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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