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
首页> 裁判案例> 行政类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牛XX与刘XX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中XX。

法定代表人韩XX,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X,男,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民警。

上诉人(一审原告)牛XX,曾用名牛小土,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太行东XX。

委托代理人马XX,女,汉族,住焦作市太行东XX周庄。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男,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XX,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上诉人牛XX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行初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的委托代理人彭X、张XX、上诉人牛XX的委托代理人马XX、冯新广、被上诉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与牛XX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于2014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牛XX于2014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牛XX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均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撤回上诉。

二、准许牛XX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三、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行初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

四、终结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拜XX

书记员  杨XX

其他行政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