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沈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大竹县。
被告黎XX,女,汉族,住大竹县,系张XX之妻。
被告陈XX,男,汉族,住大竹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X,女,汉族,住大竹县,系张XX、黎XX之女,陈XX之妻。
被告张X,女,汉族,住大竹县。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张XX、黎XX、张X、陈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4300元,共计99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
书 记 员 唐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标 的:11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