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X,男,汉族,1962年8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2283-3,住所地上海市云岭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XXXX6470-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X。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葛X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葛X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葛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源源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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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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