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官明榕,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季昌快,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明榕与被告季昌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62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季昌快所有的位于南平市XX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号)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价值62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季昌快所有的位于南平市XX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号)一套。
二、查封价值62万元范围内的原告上官明榕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XX(房权证南房字第XXXX号)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
书 记 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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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标 的:6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