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XX,女。
原告周XX,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X,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XX,女。
委托代理人陈科,XX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皇XX,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一案原告戴XX、周XX与被告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戴XX、周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戴XX、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戴XX、周XX负担。
审 判 长 贾XX
审 判 员 梅 勇
人民陪审员 帅成正
书 记 员 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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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4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