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2013)常鼎民初字第830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XX,女。

原告周XX,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X,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XX,女。

委托代理人陈科,XX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皇XX,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一案原告戴XX、周XX与被告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戴XX、周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戴XX、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戴XX、周XX负担。

审 判 长  贾XX

审 判 员  梅 勇

人民陪审员  帅成正

书 记 员  夏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4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