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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诉宜宾XX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宾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XX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临江XX,组织机构代码720XXXX4231-0。

法定代表人廖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宜宾XX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吴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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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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