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XX。
法定代表人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友信,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XX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中原区
大岗刘乡道李村11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省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郑州市南曹XX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中劳务公司)、上诉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中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友信,上诉人广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中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杨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凤茹
审 判 员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程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33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